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25 社区中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居家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加强服务供给,提升保障能力,完善扶持政策,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为牵引、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参与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框架。通过培育一批专业为老服务组织、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推出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典型经验,快速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在保障全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专业化、个性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和政策支撑作用,加大准入、资金、金融、财税、土地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结合社区治理结构改革,突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二是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积极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与居家老年人需求融合发展。

三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探索创新,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开展多种形式试点,并总结出一批可推广、可持续、可复制、具有示范性的典型经验,面向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面,在确保政府“兜底线、保基本”的前提下,惠及更多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完善日间照料中心功能。中心社区(1000平方米以上)用房面积60%以上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并开展助餐送餐、休闲娱乐、康复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辖区内设立独立的日间照料中心,并按照国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进行升级改造,配备康复设备、书籍报刊、电视音响、娱乐用品、应急药品等,具备膳食供应、短托和日间照料功能。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公办养老机构、区域性中心农村敬老院要内设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社区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洁、助浴等服务。达到《哈尔滨市养老机构等级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星级以上民办养老机构也可申请开展此项服务。

3.探索建设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社区闲置用房和小型养老机构(床位10张以下、一二层楼房),转型开办嵌入式日间照护站(日托所),为社区范围内半失能、高龄独居及其他需要临时托养的老年人提供就近短托、日托服务。引导爱心企业(商家)、志愿者、老年人设立老年人活动驿站、邻里关爱活动站、养老互助点,使老年人在居民小区、楼栋、村屯内即可享受便利的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力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

1.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各社区要把社会组织和企业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供应主体,优先、无偿向社会组织提供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其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择社区用房、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以及居民小区内独体建筑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独立对外服务通道的社区房产作为示范型试点用房,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交由社会组织运营。

2.培育专业化社会组织承接专项服务。依托专业的社工和志愿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低偿或有偿、公益创投等方式,嵌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托、日托、健康、文化、娱乐、维权等基本社区服务;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行等生活服务,以及康复保健、心理疏导、假期替换、喘息服务等专项服务。

3.打造品牌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加大对有固定服务场所、稳定员工队伍,且能够就近就便承接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等服务社会组织(企业)的扶持力度。引进“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信息技术、医疗保健”等与养老服务相关联的成熟企业,开发为老服务项目,培育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服务机构进行跨区域、连锁化经营,做大养老服务品牌。试点期间,打造2—3家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社会组织、机构、企业。

4.建立养老服务企业供需服务库。整合线上线下资源,筛选有意愿参与为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进入服务库,并定期对考核选中企业、社会组织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去劣取优,使为老服务在线企业、社会组织保证在200家以上,确保向老年人提供低价、高质服务和产品,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

1.构建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依托“12349”市级助老公益服务热线,整合为老服务资源,建立由老年人提出服务需求、服务商提供专业服务、平台进行服务质量评估的完整需求服务链条,满足老年人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浴、助行、家电维修、物品代购、药品配送、休闲娱乐、旅游度假、服务缴费等全方位、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平台建成后,预计热线电话年接打量可达10000人次以上,受理服务可达5000人次以上。

2.提供智能养老服务设备。为享受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空巢、独居、失智以及特殊需要的老人提供信息手环、定位手机、紧急呼叫器、红外线报警器等智能服务工具,重点开发使用健康手环、健康腕表等可穿戴监护设备,实时监控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状况。试点期间,预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智能服务工具5000个以上。

3.实行敬老服务“一卡通”。推广使用“敬老一卡通”,对享受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自己购买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储值“敬老一卡通”(A卡),对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免费项目的老年人提供“敬老一卡通”(B卡,享受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和产品)。通过“一卡通”,使老年人实现自主选择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监管部门要对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开展医疗护理和健康保障服务

1.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计划实现建档率60%以上。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

2.开展老年人签约医疗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开展签约服务,为其提供体检和常见慢性病诊治等服务,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3.开展康复保健服务。鼓励部分闲置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疗机构或开办老年护理院。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探索推广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1.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我市农村地域广阔、村屯分散特点,将一批地域优势明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敬老院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对农村居家和社区老年人开展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将服务辐射到周边农村社区和农村养老互助点。

2.打造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在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村,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村社区服务中心或村社区服务站,建立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养老点、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并建立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定期上门巡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平台和信息中介作用。

3.打造城乡养老服务对口合作机制。以“加快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为切入点,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机制,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领域提供帮助、开展合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六)积极创建老年宜居试点社区

1.明确试点社区范围。在有条件、有积极性的老旧城区、规模小区,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试点创建工程(试点社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老年人口占社区人口15%以上)。

2.明确试点社区申报条件。试点社区要具备专业为老服务组织、机构和企业,并积极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养老服务,按照无偿、低偿、有偿等方式,达到医疗健康有人管、文娱活动有处去、住养日托有机构,满足老年人社区居家生活照护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3.完善试点社区适老环境。试点社区内可对低保家庭、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家庭进行微环境改造,完善老年人居住区的适老化环境、无障碍设施,使老年人出行便利、生活便捷,环境优美,敬老爱老氛围浓厚。

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2017年度

1.试点工作筹备阶段(2017年7月底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试点工作实施阶段(2017年8月至11月)。由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定期汇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3.年度试点工作评估阶段(2017年12月)。做好阶段性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并迎接上级专家评估组年终考评。

(二)2018—2019年度

巩固2017年工作成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推动组,明确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区县(市)要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并成立相应组织,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试点宣传动员、政策解读和具体落实工作,主动与有积极性的街道办事处沟通研究,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要谋划生成兼具符合当地实际、老年人迫切需要、可持续推进等特征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并对试点街道(社区)进行指导、跟踪、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

市、区两级财政要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家庭老人实行提标扩面(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标扩面)。加大政府扶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益创投组织开展为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对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并无偿提供用房的社区,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房屋维修资金支持。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重点农村)、日间照料场所、养老互助点等改造,创新发展智能化养老服务,按照不同标准补贴投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向养老服务领域,培育成熟的养老消费市场,做大做实养老产业。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

(三)加强人才培养

市人社、教育等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评价、激励和考核机制,探索“以奖代补”的方式,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存在感,逐步改变养老队伍知识结构,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奠定基础。每年组织2期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支持在哈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和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方面专业,并通过“订单式”培养实现定向就业。对参加养老服务与管理大专学历班学习的学员减免一定学杂费。各区县(市)要指定1—2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床位100张以上)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为从事养老照护服务人员提供短期培训。

(四)强化监督考核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针对重点任务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试点计划所列经费保障进行督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扩大舆论宣传

认真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和社区(村)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优势、意义、服务方式等,大力推行积极的养老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提升全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意识,让更多老年人得到便利和实惠。